(5)辟:尹注“刑也”,也是法。文劾:尹注“据文而举劾”。
(6)善:同“缮”,修补,引申为增补。
吏啬夫掌管督察职事,民啬夫掌管教化百姓。教化应向百姓施行,论罪应当不徇私枉法,行赏应当信诚,体现出君臣之道,做得好的足以防守征战。这样的话民啬夫的职责就完成了。吏啬夫完全掌握着计量的章程和办事的律法,审议刑法、权衡、斗斛、文告与劾奏,不徇私论断,而是实事求是。这样的话,吏啬夫的职责也完成了。民啬夫完成教化、吏啬夫制定律令以后,那么即使是敦厚忠信的人也不许增益,玩忽怠惰的人更不许破坏。这样的话,君主的职责就完成了。所以,身为君主要依靠前二者的职事,依赖他们的努力,并且根据法度加以考核。表现良好的,就赏赐给尊贵的爵位和丰厚的田产,民众也不会对此有攀比羡慕的心理。有过失的,就用撤职的耻辱和诛死的重刑以示处罚,民众也不会有嫉恨抱怨的情绪。生与杀不违背法度,民众也就没有抛弃父母的,这只有当君上有明确的法制、臣下有固定的职事的时候才做得到。
天有常象,地有常形,人有常礼,一设而不更,此谓三常。兼而一之,人君之道也;分而职之,人臣之事也。君失其道,无以有其国;臣失其事,无以有其位。然则上之畜下不妄,而下之事上不虚矣。上之畜下不妄,则所出法制度者明也;下之事上不虚,则循义从令者审也。上明下审,上下同德,代相序也(1)。君不失其威,下不旷其产,而莫相德也。是以上之人务德,而下之人守节(2)。义礼成形于上(3),而善下通于民,则百姓上归亲于主,而下尽力于农矣。故曰:君明、相信、五官肃、士廉、农愚、商工愿(4),则上下体而外内别也,民性因而三族制也(5)。
(1)代相序:更相为序,即形成良好风气。代,更替。
(2)节:指职责。
(3)成形:形成典范、典型。
(4)相:指辅佐的大臣,宰相。
(5)性:通“生”。因:因依,有所依靠。三族:尹注“谓农工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