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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政府为掌握户口数量而设置的一种簿籍登记制度秦汉从现存

2022-07-08 15:48:57 发布 浏览 220 次

中国历代政府为掌握户口数量而设置的一种簿籍登记制度。

秦汉从现存史料看,至迟在战国时期已建立了这种制度。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秦献公十年(前),“为户籍相伍”。孝公时,户籍制度渐臻完备,户籍上注明一家人的姓名和口数,生者填上姓名,死时削去,此制早已见于《商君书》中《去强》、《境内》等篇。秦始皇十六年(前),命令男子不论是否成丁,一律登记年龄,补充了旧有的户籍制度。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提到人户迁居,应请求地方官吏“更籍”,地方官吏必须准确掌握所辖行政区域的户口,如果出现差错,则以律论罪。可见国家对户籍的管理相当严格。秦中央政府藏有全国户籍,刘邦入咸阳,萧何急进丞相府收取图籍,其中即包括户籍。

汉代户籍又称“名数”。汉代政府非常重视户口数,它是政府制士处民,征收贡赋,制造器物,规定禄食,兴发力役,组织军旅的基本根据。因此,用以登记户口的户籍,当然受到重视,并制定有关政策,以保证户籍制度的推行。

战国以来,秦即实行户口调查登记。汉沿袭前代旧制,每年县、道官吏负责进行登记验查户口,当时称为“案户比民”或“案比”。案比的时间规定在八月。汉初采用秦历,以十月为岁首,八月案比,九月造册,适值岁末结束。这时也是一岁田功告竣的时候。案比时民户每人均须亲身到场。据《后汉书·江革传》记载,每岁案比,江革自己挽车送母亲到县廷接受主吏验视,可见汉代案比的严格。

在案比的基础上,县、道编造户籍。户籍的内容,包括每户男女人口、姓名、年龄、籍贯、身份、相貌、财富情况等。汉县、道有户曹,主管户口簿籍。编造户籍应属户曹职掌。岁终时,县、道上计于所属郡国,郡国上计于中央。丞相或三公之下也设户曹主管全国户籍。上计项目有本县、郡户籍民数、垦田数量、钱谷入出、“盗贼”多少等,户籍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

国家为了得到最高数额的民数,规定每人必须著名户籍,并以法律作为约束,防止人户脱籍。从史料估计,汉初文景时期户籍大约依法实行。但到武帝晚年,失籍逃籍的人为数一定很多,《汉书·石奋传》记载武帝元封四年(前),关东流民二百万口,没有户籍的多达四十万口。且当时兼并日烈,地主豪强自己逃避户籍,又荫庇佃户使隐脱户籍,因此登记入籍的人户日少。到了宣、元至哀、平时期,估计户籍登记已大致恢复。所以《汉书·地理志》所记平帝元始二年全国户数一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余户,口数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余人,可能接近事实。东汉政治废弛,脱籍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明、章、和、安、顺诸帝屡发诏书,让脱漏户籍的流民及其他人入户著籍,但始终没有达到目的。这说明汉代的户籍制度越来越不能贯彻。因此,史书上根据政府户籍记载的东汉郡国民数,与实际情况距离就越来越远。

魏晋南北朝三国战乱,民多脱籍。因当时政府已无法掌握具体的人口数字,故曹魏废西汉以来的算赋、口赋而行户调。西晋平吴统一全国后,颁布以丁男、丁女为基准的占田课田制和户调式,并规定了品官荫客、荫亲属的具体限额,说明国家户籍制度开始趋于稳定。时户籍皆用经过药物处理的黄色的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故称“黄籍”。西晋速亡,导致户籍制度再度出现紊乱。十六国时期,中原地区“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无严密的户籍可言。南燕主慕容德曾在辖区内“正其编贯”,得荫户五万八千户。除此之外,十六国诸政权均无检括户口之举。东晋南朝承西晋之制,仍用“黄籍”,但却有为侨居江南的北方流民所设立的临时户口,时称“白籍”。凡入白籍者,无徭役赋税。此外,依附于门阀士族的部曲、佃客亦不在黄籍之内。针对这种现象,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东晋南朝曾多次进行“土断”。“土断”的中心内容是整理户籍,取消一些侨州郡县,将部分白籍户纳入黄籍,并清查隐匿漏户。由于流民不断南下,土断政策贯穿整个东晋、南朝。在北朝,户籍制度亦逐步完备。孝文改制,颁均田令,行三长制,当有较严密的户籍制相配合。西魏、北周,有计帐、户籍之法。敦煌出土的西魏大统十三年()计帐残卷,是当时计帐、户籍制度的珍贵实物。计帐所载项目颇多,主要有户主及户内成员、依附人口的姓名、年龄、丁中、受田数字、应纳租调数等等,与户籍同为控制劳动人民、征发赋役的依据。

唐唐代户籍主要包括户口、土地、赋役三项内容。规定三年一造;凡季年(即逢丑、辰、未、戌之年)正月上旬,各县主管户籍的户曹就要携带本县上两年所造的手实、计帐到州府去造一州之籍,籍依乡、里次序逐户登记,每户以户主为首,记其姓名、年龄、性别、丁中、户等、身份(如职资、卫士、白丁等),是否课户、现输与否,若有官勋,亦需注明获得日期及同“甲”之“甲头”(唐代将同一批授官、授勋、登第者分为团,称团甲,其第一名者称“甲头”)。以下登记家庭成员(包括良、贱口),先书其与户主之关系,然后登录名字、年龄、性别、丁中、身份等情况,与户主同。最后还登记当户应受田数、已受田数、未受田数。已受田还要登记其每段亩数、坐落所在与其四至,并记明“永业”、“口分”与居住园宅。有的户籍还登记当户应纳租调的数字。造籍一式抄写三份,以乡为单位,粘接成卷。粘接处,骑缝写上某州某县某乡(有的还加某里)籍,州、县名上各盖州、县官印,以杜绝改换作弊。规定在三月三十日前造完。造毕,装潢一份送尚书省户部,两份存州、县籍坊(库)。尚书之籍保存二十七年,州、县之籍保存十五年。造籍后三年内的人口滋生、死亡、没落、逃亡、新附及奴婢买卖而引起的变化,既要在每年一造的手实、计帐上登记,也要在下次造的新户籍上附注明白。甚至因诈伪而由貌阅改正的情况也要记上。总之,登记得非常具体详悉。造籍的费用,由居民负担,每人一钱。至唐玄宗时户主名下加注曾祖、祖父之名,即所谓“三状”;各人名下注毕即书一“空”字,表示此下无字,以免后来添注作伪。这些办法都是为了加强控制,防止逃亡,保证赋役剥削的对象不致减少。但是逃亡仍然不能避免,作伪亦层出不穷。安史之乱后由于战乱流徙,加上政治腐败,以致长期不造新籍,或仅据旧籍转写,前期严密的户籍制度业已成为空文。

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户籍残卷,不但是研究唐代户籍制度的原始实物,而且也是研究当时阶级关系、民族关系、赋役制度等等的宝贵资料。唐代户籍制度也为日本所仿效。日本《养老令》所载户令,基本上出自唐制。日本还保存不少古代的户籍,也为研究唐代户籍制度提供了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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